房屋买卖 04-12 592
[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]房地产调控 政策实施后,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,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 符合政策要求仍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,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求 解除或者撤销合同,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,可予支持。
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,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,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的,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,人民法院可以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。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,不予支持。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 移登记的,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、返还财产。
买卖合同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当支付房款的,不因房贷政 策调整而免除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。
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,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无法继续 履行,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,应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