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买卖 10-08 396
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”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 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。例如,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协议中 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,经磋商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;收受定金后,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 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。
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,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 处理。例如,在签订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协议后,买受人反悔,为了能退回定金,在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,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(例如要求出卖 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)的,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。如果无法确 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,则适用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,导致商品房买 卖合同未能订立的,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”之规定,返还定金。